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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违法行为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提示

文章来源:资产评估   文章作者:资产评估   阅读次数:20+   发布时间:2023-04-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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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资产评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风险提示

一、相关法律规定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资产评估法》,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资产评估法》对资产评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一)《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3)采用 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三)《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6)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7)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8)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 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9)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资产评估财政行政监管情况

2021年,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开展了首次资产评估行业联合检查,对部分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作出处理处罚,给予一家资产评估机构警告并责令停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两名签字资产评估师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两名签字资产评估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部分省级财政部门也陆续发布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的行政处罚决定,如北京、上海、广东、河南等地财政部门均对存在违法评估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进行了行政处罚。2023 年 1 月 29 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多则行政处罚决定 书,两家评估机构及四名评估师被责令停业,被罚没合计1754.75 万元,在行业内引起巨大反响。

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资产评估违法行为

(一)未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出具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同时,资产评估准则也要求执行评估业务应履行评估程序。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北京市财政局对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业质量情况实施检查后发现:该公司 30 个资产评估项目存在未履行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等资产评估业务基本程序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获取业务收入合计 2872278.50 元,同时还存在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等从重 处罚的情形。2023 年 1 月,北京市财政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责令停业六个月,没收违法公司所得 2872278.50 元(上述 30 个资产评估项目业务收入合计金额),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14361392.50 元的行政处罚。另外,北京市财政局还对两名签字资产评估师给予了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 1 年的行政处罚。

(二)评估参数应用错误或计算错误造成评估结果差异较大,出具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财政部在 2021 年的检查中发现,山东某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存在未按评估报告中列明的指引实施评估程序、计算模型中未考虑部分重要参数、营业外收支净额应用错误导致评估结果差异巨大、现场调查不规范等问题。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财政部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责令停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给予签字资产评估师都某某、李某某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又如,财政部门在对某资产评估公司检查中发现,出具的某公司 2 项注册商标所有权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存在运用收益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折现系数计算错误导致评估值高估、未剔除与评估商标没有关联的拆迁安置收入导致评估值高估等问题,依法给予了两名签字资产评估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工作底稿缺失,重要评估参数选取没有依据,评估结论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底稿不能有效支撑报告结论,构成重大遗漏 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北京某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质量检查发现,出具的某公司增资涉及的全部股权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假设开发法计算公司主要资产土地的资产评估值时(全部股权价值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测算土地上计划开发住宅楼盘未来预期总收入的核心参数“每平米住宅单价”取值无依据,严重低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构成重大遗漏。财政部对上述评估事务所及两名签字评估师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同样,上海市财政局在对上海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评估工作缺失实质性底稿,不能有效支撑报告结论,评估师对个别项目技术参数考虑不周全,相关报告被认定为《资产评估法》所规范的重大遗漏评估报告,受到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 一些资产评估师取得职业资格后,并未真正到评估机构执业,而是将资格证书“挂靠”在评估机构,印章也交由评估机构保管,可能出现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的情况。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行为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北京市财政局在对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存在评估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等行为。该公司 2018 年-2019 年出具 112 份评估报告签署资产评估师刘*江和刘*良的印章。两名资产评估师将证书和印章邮寄给该公司相关人员,该公司相关人员以其名义出具评 估报告,被认定为“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在本人未承办的评估报告上签字”。北京市财政局对刘*江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对刘*良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五)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一些评估机构为满足设立条件,让一些资产评估师 “挂靠” 在本机构,而不实际在本机构执业,从而达到法律规定的评估师人数,可能出现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或让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情形。根据《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冒用他人名义 从事业务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评估机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在某地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例中,某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时存在以专业评估人员的姓名章代替亲笔签名的情况,在资产评估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资产评估报告上加盖该两名资产评估师的姓名章和签字章,共涉及 238 份资产评估报告,被认定为:“聘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最后被责令停业。 北京市财政局在对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评估专业人员芦*华同时在两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且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签署评估报告 93 份,最后给予其责令停止从业三年的行政处罚。

(六)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目前,在我国评估领域存在多种评估职业资格,有些评估专业人员一人同时拥有多种评估职业证书,容易出现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情况。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例如,某省财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个别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家评估机构进行执业,依法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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