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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价格认定规则(三) |
| 阅读次数:20+ 发布时间:2026-09-07 15:51:59 |
| 本文有32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
| 本文摘要: 林木 评估 方法 |
第六条 果树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果树是指以生产食用果实、种子为主的林木及其砧木。果树按生长阶段一般分为产前期、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 (二)产前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衰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 第七条 用材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用材林木是指以培育和提供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用材林木按生长阶段一般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 (二)幼龄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成熟林、过熟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 中龄林、近熟林价格一般按与中龄林、近熟林同类林木的成熟林市场价格扣减该类中龄林、近熟林生长至成熟林所需正常客观成本费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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