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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价格认定规则(二)

 阅读次数:20+   发布时间:2026-05-11 15:51:59
本文有23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本文摘要: 林木 评估 方法

第四条 林木价格认定中涉及到的林木树种、树龄、树高、胸径、移栽成活率、适宜移植期、合理种植密度、生长阶段具体年限及各阶段产量等生产技术指标,可根据需要,要求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相关报告或书面证明。


第五条 价格认定人员实地(实物)查验或者勘验时,应对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林木状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参加。核实结果与提出机关提供内容不符或有其他事项需要明确的,应及时告知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并要求其书面明确。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明确的,可中止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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