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果树、用材林木、景观林木、古树名木和特殊用途林木的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经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三条 林木价格认定可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专家咨询法等方法。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目的、价格类型、林木具体情况(林木的种类、用途、价格认定基准日所处生长阶段、完整程度、地理位置、土地因素等)及取得的相关资料等,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一)选用市场法,应以林木质量、产量、生长状况、地理位置、交易情况、交易日期等作为参照物差异调整因素。
(二)选用成本法,应以价格认定基准日重新培植与林木相类似的林木所投入的苗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水电化肥农药费、人工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正常客观成本费用以及正常利润作为重置成本。
(三)选用收益法,应以正常生长情况下林木的客观预期收益作为未来收益。租赁土地上的林木,一般按土地租赁期和林木经济生长年限孰短确定收益年限。
(四)选用专家咨询法,选用专家应以林木生产、经营、科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为主,一般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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